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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主观题阶段练习:环境资源法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4-06   【

2020年“法考”主观题阶段练习:环境资源法

  一、简答题

  1.简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和适用效力。

  2.简述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3.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采用的经济刺激手段有哪些?

  4.试列举三个主要的陆地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名称。

  二、论述题

  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与其他规划(如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的关系如何?(8分)

  6.阅读下列短文,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角度、结合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政绩观,谈谈三门峡水库所反映的问题对今后编制类似规划和新建类似项目的启示。(12分)

  2003年10月,水利部召集陕、晋、豫三省相关部门及部分专家学者在郑州举行会议,研讨三门峡水库的去留问题。三门峡水库是黄河上修建的第一座以防洪、防凌、供水、灌溉、发电为目标的综合大型水利枢纽。然而,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后,小浪底水库成为直接控制下游洪水的重要枢纽。在此背景下,专家学者提出了三门峡水库的去留问题,废除、炸坝、敞泄、停运等不一而足的观点再一次叫响。

  据悉,三门峡水库在规划阶段就一波三折“三起三落”。反对三门峡工程的主要理由在于:沿黄流域水土保持好就能解决黄河水患问题,无须修建三门峡工程。但三门峡工程并没有因此停止。

  由于三门峡水库规划和设计的先天不足,迫使工程在投入运用不久就不得不进行两次改建,三次改变运用方式,主要改造是针对泄流排沙。1960年,大坝基本竣工,并开始蓄水。1961年下半年,反对者的担忧变成现实:15亿吨泥沙全部铺在了从潼关到三门峡的河道里,潼关的河道抬高,渭河成为悬河。关中平原的地下水无法排泄,田地出现盐碱化甚至沼泽化,粮食因此年年减产。1962年以来陕西省曾多次呼吁国务院从速制订黄河三门峡水库近期运用原则和管理的具体方案,以减少水库带来的严重问题。

  三、案例分析题

  7. 1997年以来,王某等18户渔民经当地政府批准,集资数百万元,在某县滦河出海口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一个大型贝类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来自某市造纸、化工等企业的工业污水沿滦河河道顺水流入大海,污染了王某等经营的贝类养殖场的海水水域,造成大面积海洋生态破坏,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惨重。

  经渔政部门监测,贝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养殖海域内存在的大量有机物和悬浮物所致。经环保部门沿滦河对上游排污企业的排查,发现有三家排污企业排放的有机物和悬浮物数量相当、排污口地理位置相近。其中,A造纸厂排放的有机物和悬浮物严重超标;B造纸厂排放污水虽然达标,但主要污染物仍为有机物和悬浮物;C化工厂也将大量未达标的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滦河,虽其污染物中不含悬浮物,但有机物的排放也严重超标。

  2000年12月,渔政部门对这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污水造成贝类养殖场的损失为860万元。同时,污染事件对养殖区域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造成了重大损失,经有关部门评估,损失约为3600万元。

  为此,王某等18户渔民欲联合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问:(1)本案中A、B、C三家企业是否都能成为被告?为什么?(6分)

  (2)王某等18户渔民是否有权对污染事件引起的海洋生态破坏损失提出赔偿请求?(6分)

  8. 1997年,某市一化工公司将在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送到某市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处置,并交付处置费用19900元。1999年3月,洪山区环保局决定处理这批废料,并决定由时任分管副局长的李某具体负责此事。经时任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主任朱某推荐,朱某的两位朋友刘某和杨某可以处理这批废料。于是李某便提议先给197桶废料做个化验以弄清废料的化学成分再行处理。不久李某便收到了一份没盖公章的“某市化学研究所检验报告单”,上面写着送检样品只含铁、锌等物质,无毒无害。这时李某已意识到此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但未明确指出,仅委婉提出化验单上需要加盖公章。

  1999年3月底,朱某告诉李某准备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李某此时既未督促其提供加盖公章的化验单、也未予以制止,便同意将这批废料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刘、杨二人遂将其中80余桶化学废料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倾倒完毕后恰逢天降暴雨,废料顺地势侵入下游的仙山村和龙阳湖,导致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村民鱼池、菜地、藕田和湖水遭受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

  问:(1)本案中刘、杨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5分)

  (2)本案中原洪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分)

  【参考答案】

  1.地方级(省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2.(1)确认取得;(2)授予取得;(3)转让取得;(4)开发利用取得。

  3.(1)财政援助;(2)低息贷款;(3)税收。

  4.(1)《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2)《世界遗产公约》;(3)《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于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它与其他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最高的效力。首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其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最后,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

  6.(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传统的建设项目的决策,考虑的主要因素是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速度,着眼于分析影响上述因素的外部条件,很少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结果导致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尖锐对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使决策的研究不仅从建设项臣的外部条件分析对经济发展是否有利.还要考虑建设项目本身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反馈作用,并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这样就可以真正把各种建设开发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从实质上说,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也是认识生态环境和人类经济活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过程,从而在符合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合理地布局大型水利项目等。这样就可以把人类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通过评价还可以预先知道项目的选址是否合适,对环境有无重大不利影响,以避免造成危害事实后而无法补救。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民事侵权法有一条原则:任何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在进行某种活动时,有义务防止发生对他人的损害,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采取防范措施或赔偿损失。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可以根据这一原则对各种可能影响环境从而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建设者和开发者提出下列义务: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在某些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侵害,往往具有潜在性和积累性,不像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那样显而易见,同时。环境侵害不是“私害”,而是“公害”,即对一定区域或群体.实际上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因而更有预测和防范的必要。

  7.(1)A、B、C三家企业都能成为被告。

  因为A、C二家企业排放污水严重超标,明显负主要赔偿责任;B造纸厂排放污水达标.其行为不发生违法性问题,但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不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合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2)王某等l8户渔民有权对污染事件引起的海洋生态破坏损失提出赔偿请求。

  8.(1)刘、杨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338条之规定,刘、杨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408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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