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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卷4)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五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4-25   【

  【案例1】杨某能提出行政赔偿吗?

  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认,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请问:

  (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参考答案】

  (1)杨某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区法院和区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

  (3)所得款项应当返还杨某。

  (4)应当向杨某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国家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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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张某应由哪个机关来赔偿?

  水沟乡人民政府委托水沟乡派出所(系子林县公安局在水沟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张某实施行政拘留。拘留期间,张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王某发现,王某速喊人开车追张某。王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张某,欲将张某抓回,张某反抗。吴某将张某抱住后,王某气急,狠踢张某要害,致其死亡。张某之妻早死,有一母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张某的拘留决定后来被子林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请问: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

  【参考答案】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水沟乡人民政府。因为本案中拘留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张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应当向王某追偿。因王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张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

  【案例3】该案应如何赔偿?

  2002年3月7日,某县红庙镇农民代甲、代乙、代丙和代丁四人,分乘代甲所有的两辆农用三轮车到仪封乡耿庄村非法收购棉花。当他们将收购的棉花装上车,准备驾车离开时,恰遇仪封工商所的工商执法人员到该村检查,见代甲等人正开车离去,工商人员驱车紧追。由于道路不平、车速过快,开在前面的一辆农用车炸胎撞树,后一辆农用车为躲避追尾而翻入河中。代甲与农用车一并落入水中,但人未受伤,只是棉花被水冲走。代乙从车上摔下造成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代丙双手截肢,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代丁则当场死亡。工商执法人员追到现场后,见状掉头离去。事后,代甲等人提出国家赔偿。

  请问: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

  (2)对代甲损坏的农用车和被水冲走的棉花应当如何赔偿?

  (3)对代乙应当如何赔偿?

  (4)对代丙应当如何赔偿?

  (5)代丁的损害赔偿请求应由何人提出?该如何赔偿?

  (6)代乙和代丁上有老、下有小,且均无劳动能力,对此应当如何赔偿?

  【参考答案】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县工商局。本案工商所属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视为委托,应由其所属行政机关即县工商局承担法律责任。

  (2)对损坏的农用车应当修理恢复原状,如不能修复则应按损害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于被水冲走的棉花可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至于被水冲走的棉花,因其不属于合法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3)应赔偿代乙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一项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该条第二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4)应赔偿代丙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5)由代丁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提出赔偿请求。应当赔偿代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第27条第三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6)对代丁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支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代乙只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不属支付生活费的范围。《国农赔偿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支付至18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支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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