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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卷1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4-01   【

  【案例三】

  A市居民朱某到B市出差期间,接到公司通知因有紧急任务要求其尽快返回。朱某迅速打车来到B市火车站准备乘车回家,但其到达车站时车站售票处因火车即将启动按规定停止售票。朱某便持身份证来到检票口,意图说服检票人员允许其先进站上车后补票。检票人员未允许。在列车开走后,朱某把气泄到检票人身上,与检票人发生口角, 用“看门狗”等污言秽语公然辱骂检票人,并一直滞留在检票口纠缠,先后持续达十分钟,引起几十名旅客围观,其他铁路工作人员前来劝阻也不听,导致后序车次的进站旅客无法正常检票,扰乱了旅客的正常进站秩序。铁路值班民警张某听到吵闹后,随即赶到现场对朱某进行劝解,但朱某不予理睬。民警张某遂出示警察证对朱某进行口头传唤,朱某拒不接受传唤,在张某欲上前拉朱某离开时,被朱某一脚踢倒在地。张某起身后,在几名铁路职工的配合下给朱某戴上手铐,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值勤室。

  问题一:对朱某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请简述理由。

  问题二:对朱某的几种违法行为在做处罚决定时,应遵循何种原则?

  问题三:如警方拟对朱某的违法行为作罚款决定,可否当场收缴其缴纳的罚款?请说明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

  问题四:张某的传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一:对朱某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请简述理由。

  答:朱某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侮辱、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理由:朱某无票欲进站,被检票人员阻止后,滞留检票口对检票人员进行无礼纠缠、谩骂,导致后序车次的进站旅客无法正常检票,扰乱了旅客的正常进站秩序,符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构成要件。

  朱某使用侮辱人格的语言公然辱骂检票人员,其行为符合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警张某依法口头传唤朱某,朱某不仅拒不接受传唤,还将张某踢倒在地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问题二:对朱某的几种违法行为在做处罚决定时,应遵循何种原则?

  答:本案的处罚应遵循“数过并罚”原则,对朱某的三个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问题三:如警方拟对朱某的违法行为作罚款决定,可否当场收缴其缴纳的罚款?请说明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

  答: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罚款处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问题四:张某的传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民警张某对朱某实施的传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强制传唤任务时,遇有违法分子可能脱逃、行凶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朱某实施违法行为后,民警张某到现场制止,该不予理睬,张某经出示工作证件对其实施口头传唤时,朱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且将张踢倒,该情形符合适用强制传唤并使用手铐的条件。所以,张某的传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四】

  辍学少年赵某(男,1995年8月7日生)为了筹钱请客过生日,决定去人流量较大的当地火车站售票大厅盗窃。赵某于2011年8月7日中午携带匕首(放于其随身带的挎包内)来到当地火车站售票大厅内。赵某佯装排队购票,趁排在其前面的钱某不备,将其钱包悄悄掏出(内有现金2000元),正准备离开时即被钱某发现,钱某夺下钱包,死死抓住赵某不放,并让周围群众帮忙报警。赵某见难以逃脱,情急之下掏出匕首将钱某捅致轻伤后迅速逃出售票大厅,钱包仍被钱某控制。

  钱某向铁路公安机关报案后,铁路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此案。办案民警王某经侦查认为赵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11年9月1日,办案民警王某得知赵某此时正在家中睡觉,认为情况紧急,未办理搜查证即带领两名保安队员前往赵某家中进行搜查。赵某及其母亲李某在家中。办案民警王某在赵某的床下发现了赵某作案用的匕首,王某当场制作了搜查笔录,并让赵某在搜查笔录上签名,但被赵某拒绝,王某称:“你不签名也照样可以办你。”说罢即就此结束搜查活动。王某未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即将匕首及赵某带回铁路公安机关讯问。讯问时赵某提出要求其母亲李某到场,但被办案民警王某拒绝。王某通知被害人钱某来到公安机关,让钱某悄悄通过门玻璃辨认正在办公室内接受讯问的赵某,经钱某确认后,王某即按规定制作了辨认笔录。赵某被刑事拘留后主动交代其于2011年1月5日在当地抢夺作案一起,该起抢夺案之前未被公安机关发现,后经查证属实。

  问题一:赵某涉嫌哪些罪名?赵某涉嫌的犯罪属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问题二:赵某是否成立特别自首?

  问题三:铁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

  问题一:赵某涉嫌哪些罪名?赵某涉嫌的犯罪属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答:赵某生日当天尚不满16周岁,其于生日当天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钱某使用暴力并致钱某轻伤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转化为抢劫罪,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其于2011年1月5日实施抢夺行为时不满16周岁,所以不构成抢夺罪。因赵某不构成犯罪,所以无所谓犯罪既遂、未遂、中止。

  问题二:赵某是否成立特别自首?

  答:因赵某对其所交代的抢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成立特别自首。

  问题三:铁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1.对赵某的住所搜查未使用搜查证。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因此王某带领两名保安队员执行搜查违反规定。

  3.赵某拒绝在搜查笔录上签名后,未让赵某的母亲李某签名,侦查人员未在笔录上注明。

  4.对搜查中发现的匕首未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因此王某让钱某对赵某一人辨认违反规定。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因此王某拒绝赵某的母亲李某到场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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