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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二章第三四节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5月22日 ]  【

  3.2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 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 不宜办理出让的,可行实租赁

  ■ 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3.3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 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 因抵押划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

  3.4 国企改制中的划拨土地处置(两种方式)

  ■ 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将原无偿变有偿)

  ◇ 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

  ◇ 国有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 国有租赁经营的

  ◇ 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 保留划拨(继续无偿)(后三项保留期限不超过5年)

  ◇ 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有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用途不变(但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

  ◇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

  ◇ 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

  ◇ 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2009年真题】

  ◆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 )等方式予以处置。

  A.国有土地出让

  B.国有土地转让

  C.国有土地租赁

  D.国有入地作价出资(入股)

  E.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答疑编号501252020312]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有两大类处理方式,一是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将无偿变有有偿方式,二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注意转让必须是针对已经是出让的土地在二级市场上流转。参见教材P34。

  3.5 划拨土地的收回(七种情况)-无偿收回土地时对地上物应给予补偿

  ■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要求

  ■ 司法部门没收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 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3.6 两项管理规定

  ■ 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可没收非法收入,可处以罚款

  ■ 凡上缴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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