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考情分析】
■ 本章所占分值很少
■ 2011年大纲与教材完全是全新的内容
■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了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旧条例
■ 现已不再使用“房屋拆迁”这个名称,全部改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考试年份 |
单项选择题 |
多项选择题 |
判断题 |
综合分析题 |
合计 |
2009年 |
1题0.5分 |
1题2分 |
2题1分 |
- |
4题3.5分 |
2008年 |
1题0.5分 |
1题2分 |
1题0.5分 |
- |
3题3分 |
【内容框架】
第一节 房屋征收概述
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内容详解】
第一节 房屋征收概述
1.房屋征收的概念
■ 概念
◇ 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行为
■ 性质
◇ 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 主体
◇ 主体是国家,由政府代表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执行
■ 分类
◇ 征收集所有的土地(第二章中已讲解)
◇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 过去称为“城市房屋拆迁”,2011年以后不再使用此概念
■ 实践中的房与地关系
◇ 集体土地,一般是房随地走,土地被征收,其上房屋同时征收
◇ 国有土地,一般是地随房走,房屋被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房屋征收的限制条件(三条件)
■ 征收只能是以发展公共利益、提升公共福祉为目的(目的)
■ 征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程序)
■ 政府以征收的执行人身份出现,以被征收房地产的客观市场价值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