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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投资顾问章节考点(第一章)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2月22日]  【

  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要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1. 人员执业资格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 券投资顾问,且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2. 管理制度建设

  (1)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 行为的管理。

  (2)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 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3)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3. 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

  (1)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 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 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 证券投资建议、客户回访及投诉管理

  (1)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 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2) 证券投资顾问若知悉客户作出的具体投资决策计划,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3)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4)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5)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5. 对客户的告知义务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1) 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2) 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3)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4) 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5)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6. 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7. 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流程

  1. 服务模式的选择和设计

  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特征,选择和设计个性化或者标准化的顾问服务模式。

  2. 客户签约

  了解客户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选择适当的投资顾问服务或产品,告知客户服务内容、方 式、收费以及风险情况,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签约。

  3. 形成服务产品

  公司总部或者证券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团队根据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分析证券投资品种、理 财产品的风险特征,形成具体的投资建议或者标准化顾问服务产品,提供给直接面对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人员。

  4. 服务提供

  投资顾问服务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证券公司通过 适当的技术手段,记录、监督投资顾问服务人员与客户的沟通过程,实现过程留痕。

  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至 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 格,其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己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2)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理解投资者接受证券投 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3)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及其人员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 保投资者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4)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 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5)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 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 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6)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 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 安排。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应向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

  (7)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及其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投资者发 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投 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8)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9)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 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10)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证券公司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11)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证券公司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所在的证券公司机构进行说明。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 资顾问服务,责任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 证券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提示投资者 在接受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 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表示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 应提示投资者了解其方法和局限。

  (14) 风险揭示书还应以醒目文字载明以下内容:

  ①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 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孝。

  ② 投资人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 示书的全部内容。

  ③ 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不受损失或者 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④ 特别提示:投资者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明投资者己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 险和损失。

  八、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 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3) 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4) 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5) 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6) 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九、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依据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 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 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 载> 保存。

  (2)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 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十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 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 业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客户回访应当 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十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保证投诉 电话至少在营业时间内有人值守。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 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十三、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的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 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 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十四、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

  (1) 严禁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严禁接受未经客户授权的非全权委托,不得代理客户办理提款、转托管、 撤消指定及销户手续。

  (2) 严禁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或为增加佣金收入而有意误导客户交易。

  (3) 严禁向客户作出投资保底、亏损有限或必定盈利等不切合实际的承诺。

  (4) 严禁向客户收取或索取酬谢,严禁串通客户损害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声誉和利益。

  (5) 严禁相互诋毁及相互争夺客户。

  (6) 严禁以任何形式在公司内部现有客户中开发客户或将自行到营业部柜台开户的客户据为己有。

  (7) 严禁泄露客户开户资料及透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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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ngho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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