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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21.6.11)

来源:华课网校  [2021年6月11日]  【

  甲、乙、丙三人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

  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保证人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为什么?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4)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B公司与丁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不能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4)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郑某尚不是合伙人。根据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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