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职责
保障药品质量与指导合理用药。
①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
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③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④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号)为保障药品安全,提出了要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规定了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期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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