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
1、认证程序:省级药监局初审,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局认证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GSP认证检察员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出具报告;局认证中心在20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国家药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认证。
2、GSP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3个月需提出重新认证申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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