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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幼儿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讲义:第二章第一节 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02月12日 ]  【

  三、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行为——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约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2.主体——任何组织、个人乃至国家行政机关,只要其行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都应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3.表现形式——违法者要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教育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1)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

  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等。

  (2)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1998 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对教育

  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规定,共包括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等对行政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知识拓展】

  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为:

  (1)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违法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四个

  方面:

  ①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国家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力时,也有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依法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时,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否则,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

  ③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如果有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表明他们的行为已超出法定的限度,为此他们将承担个人责任。

  ④是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公民和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的行政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将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

  (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一条对教育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

  (1)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产生

  这主要包括合同之债和责权之债,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担的财产责任或其他责任。

  (2)民事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是非财产责任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即使是因人身关系而导致的纠纷,如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等,其承担责任方式也可以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适用当事人协商解决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改,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三条、七十七条,以及《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等规定了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

  (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如果内在的思想不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所谓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知道收受贿赂违法,但明知故犯,导致部分分数高的考生落榜,分数低的考生如愿进入大学校门。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本应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行为不当,致使学生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而跳楼,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四、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1.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4)具有补救与监督双重作用。教育法律救济不仅能补救受害者,也能控制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员依法行政。

  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通称为非诉讼渠道。

  (1)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2)司法渠道。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3)仲裁渠道。仲裁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非国家机关的仲裁机构以平等的第三者身份进行的活动。

  (4)调解渠道。调节是指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节组织的排解疏导下,当事人互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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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mingjuan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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