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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1-07   【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1)公布的原因及过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

  (2)主要内容及变化: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六律总目;

  C——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E——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注意:它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维护****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中曾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结构上分总则、分则两篇;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总则、分则;

  主刑、从刑;

  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罪刑法定、缓刑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3-1907)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

  (2)第二阶段(1907-1911)主要商事法典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1911年:《大清商律草案》;

  2、《大清民律草案》——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1)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

  A——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B——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2)编辑之旨——(俞廉三: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

  A: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B: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C: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D: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注意:基本思路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诉讼律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案》四编: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

  2、《大理院编制法》:配合官制改革,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审级、管辖、审判制度,过渡性法典;

  4、《法院编制法》:仿效日本制定,吸收了公开审判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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