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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综合模考卷(3)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4-17   【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综合模考卷(3)

  一、简答题

  1.什么是汇编作品?

  答: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是指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例上体现独创的作品。

  2.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述的商业秘密。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3.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答: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相关的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期限的规定不同。(具体例举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

  4.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二、论述题

  1.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要求论述法定许可使用的概念和五种法定许可使用情况)。

  答:(1)法定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还设置了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声明不许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保留制度。

  (2)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6)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案例分析题

  1.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器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

  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

  (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W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其未经许可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并销售了侵权产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器?

  答:G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因为其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的专利权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产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库存的侵权产应当停止销售。

  (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器?

  答: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属于专利法第63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侵权产品。

  2.某歌曲的词曲作者甲、乙在浏览A网站时,通过搜索引擎看到了自己曾发表在《新歌》期刊上的歌曲名称,继续点击后进入到B网站的“新歌天地”栏目同时在B网站上播放出由歌手丙演唱的该歌曲,甲、乙认为丙未经其同意演唱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认为A、B两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创作的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丙交涉提出著作权侵权警告,与A、B网站交涉,要求关闭该歌曲所在网页及搜索功能。丙认为其演唱甲、乙已经发表的歌曲不需要许可,支付报酬是录音公司的义务,故认为其没有侵犯甲、乙的著作权;A网站称其没有登载和播放此歌曲而仅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该歌曲的目录,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没有实施其他使用行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B网站称该歌曲是在其所开设的“音乐天地”专栏中由网民自行上载而来,B网站自接到甲、乙的通知后删除了该歌曲,但发现随后又被网民贴上,由于“音乐天地”专栏上每天都有大量歌曲上载,B网站无法随时进行审查和删除,也不能为一首歌曲而删除整个专栏,B网站对该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无能为力,不再采取措施。甲、乙两人在与丙和A、B网站交涉未果时遂将丙和A、B两网站告上法庭。

  试分析:甲、乙、丙、丁、录音公司、A网站、B网站;

  甲、乙分别是歌曲的词曲作者;

  丙是未经许可演唱歌曲的表演者;

  丁是未经许可上传歌曲者;

  录音公司是未经许可录音者;

  A网站是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B网站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甲乙与其交涉后,曾经删除过侵权歌曲,但是被网民再次上传后,不再采取措施。

  (1)丙是否构成对甲、乙著作权的侵害?为什么?

  答:丙构成对甲乙著作权的侵害,因为未经许可演唱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

  (2)A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A网站不构成侵权。使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检索作品,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并不等同于对作品的其他版权性使用。

  (3)B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B网站构成侵权。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B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向公众提供其作品构成侵权。

  (4)A、B网站如果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不够成侵权则不用回答)

  答:B网站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5)如果甲、乙或A、B网站查出在B网站上载其歌曲的网民是丁,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丁的行为构成侵权,其上载行为已经不属于个人使用,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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