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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提高练习题五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07-22   【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提高练习题五

  一、简答题

  1、简述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2、简述要约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3.简述承诺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4.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5.简述承诺撤回与承诺撤销的概念与区别。

  二、案例题

  1、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2、甲公司需制作一批真丝服装销售,急需重磅真丝面料。该公司分别向几家丝织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鬃型重磅真丝面料2000米,如贵厂有货请速回电告知价格,我厂将派人前往购买”。乙丝织厂收到函电后,立即组织货源,准备了2000米面料,并派车运往甲公司,并回电告知甲公司衣料价格及送货之事。在该批面料送达之前,甲公司得知另一家丝织厂的真丝面料质量好,价格合理,在市场上旺销,遂与该厂签定了购买真丝面料的合同,并电告乙丝织厂。乙丝织厂将货运到后,甲公司拒绝收货。乙丝织厂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问:

  (1)甲公司向几家丝织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

  (2)甲公司与乙丝织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3.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件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6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于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到达。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件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行完毕后,经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问:(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答: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表现在:

  (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约应当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当具备的内容;要约邀请则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得完全具备合同内容条款,否则将成为一个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2)要约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3)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而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总而言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2、答: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当事人且为其自身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要约。

  (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只有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要约。

  (3)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但不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不构成要约,最多只是一项要约邀请。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如不能具体确定,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即使对方表示接受,也不能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也就无法成立。

  3、答: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依要约的效力,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只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才能使合同成立。(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能确认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达成协议,达到缔约的目的。(3)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内容一致即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期限由要约确定,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为新要约,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4、答案要点: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主要包括:

  (1)存在双方或多方的订约当事人,合同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没有行为的相对方就无法成立合同行为。

  (2)合同各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必备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方能成立。

  (3)合同已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必须阶段。承诺的作出标志着合意的达成,合同至此方才成立。

  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则存在于某些特殊合同中,比如实践合同还须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条件。

  5、答案要点:主要区别在于承诺是否已经生效。

  二、案例分析题

  1、答:(1)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公司未加盖公章。

  (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中。

  (3)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答案:(1)甲的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函电的内容为包括价格这一合同主要条款,其发函的目的旨在吸引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合同尚未成立,由于甲公司发给乙丝织厂的函电是要约邀请,乙丝织厂的回电包含了合同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主要条款,其性质属于要约,但是对此要约甲公司未做出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3)法院应判决乙丝织厂败诉,自己承担因发运或造成的损失,原因在于乙丝织厂在对方尚未承诺前就发货,责任在自身。甲公司并为与之订立合同,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甲公司在订约过程中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3、答:(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广告不完全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3)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属于新要约。因为郑某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5)要约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而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没有效力,因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具有效力。

  (7)魏某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于11月29日下午成立。

  (9)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合同存在欺诈情形,郑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合同。

  (10)郑某应返还价款。由于合同无效,郑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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