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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精选题及答案三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12-20   【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精选题及答案三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疑案的处理原则。

  答:疑案是指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因而难以决断的案件。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确认无罪推定的原则,有罪推定的影响还比较严重,在疑案的处理上,常有“久押不决”甚至“挂”起来、‘留尾巴”的情况发生。例如,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关于无休止地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就说明关于疑案的处理,仍有“久押不决”的严重问题存在。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们充分认识到这种做法于党于国于民都是不利的,特别是在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的今天,人们普遍认识到人权和诉讼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所以,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寓言通过的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吸收了“疑罪从无”的处理疑案的原则,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不仅明确规定,把退回补充侦查限制在二次各一个月的时间里,而且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移送起诉的案件,经法庭审理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从而在立法上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关于疑案处理的问题。

  2.侦查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侦查的主要任务包括:

  (1)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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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论述题

  1.试述人民检察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决定提起公诉。

  (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2.试述法定不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答: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不起诉。所谓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即凡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争责任的。除此以外,下述情形在法理上和实务中也应当不予起诉:(1)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

  3.试述酌定不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答: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和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不起诉。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 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据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1)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7条、68条)。

  4.试论立案的条件。

  答:立案的条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据此,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

  (1)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具体而言,“有犯罪事实”有以下两层含义:

  ①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②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3)符合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都明确要求司法机 关立案的案件应当是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对不属自己管辖的,在接受有关案件材料后,移送主管机关,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李文婚后家庭和睦,生有独子李小(现年5岁),李家三代单传,对李小爱若掌上明珠。1987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李文骑自行车带李小到邻村亲戚家喝喜酒。席间,李文喝了8两白酒、2瓶啤酒,已超过平常5两的酒量。当晚8时许返家途中,李文因酒性发作不能继续骑车,便用车推着李小走。行至离家约1里地的一块麦田时,李文突然乱蹦乱跳,口出狂言,说身边来了许多鬼,并把自己的鼻子打出血驱鬼,把儿子李小当作鬼按打在地,骑在身上用拳打,用牙咬。附近农民鲁朋等人听到喊叫声赶到现场,发现李文边打李小边喊:快来看呀,我抓到一个鬼,你们离远点,用手电给我照着,看我来打。”鲁朋等人见李小满脸是血,生命垂危,随即将李小从李文身体底下抢出送往医院。李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头部受钝器打击造成脑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案发后,经对李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文行为时处于病理性酒精中毒状态之中。

  请说明本案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答:(1)被害人李小头部受钝器打击造成脑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的事实,由法医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明;

  (2)被告人李文为侵害行为时的病理性酒精中毒状态由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明;

  (3)被告人行为时采用的方法、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附近农民鲁朋等人证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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