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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卷二及参考答案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9-23   【

国家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卷二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

  B.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

  C.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中王阿姨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事后照顾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孩子的伤害,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不当选。B项中甲造成的损害与乙、丙的聊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当选。C项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律所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一类主体,故可以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虽然有限制双方自由的嫌疑,但是,这种限制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主流道德,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故为有效,甲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依约赔偿,正确,当选。

  2、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幅名人字画。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出售。翌日,因甲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关于名人字画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若甲公司不履行,则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因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死亡而失去效力

  C.甲公司因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失去了主体资格,即便甲公司不履行名人字画的买卖合同,乙公司也不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导致甲主体资格的丧失,但是,由于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的回函后,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同意,甲乙关于名人字画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A

  解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作出的行为,一律由法人承担,即便事后法定代表人死亡的,也不影响法人对于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的承担。本题中,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以法人的名义发出要约后死亡,对方回函表示同意,虽然此时王某已经死亡,但是不影响要约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A正确,B错误。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并不因此失去主体资格,根据《民法总则》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通常来说,法人至注销登记之日起主体资格方可消灭,故C错误。D项认为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没有消灭是对的,但是,由于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故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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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监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甲的监护人,遗嘱监护人的确立自遗嘱订立时发生效力

  B.未成年人甲的父母之外的人,如果对于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C.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某大学教授杜某可以与其喜欢的学生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当杜某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李某担任监护人,此约定的性质为附期限的委托监护

  D.可能的临时监护人包括: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和父母所在的工作单位

  正确答案:B

  解析:《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是,订立的遗嘱是在订立遗嘱的父母死亡时发生效力,不是订立之时,A错误。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如果父母分别订立了两份不同遗嘱,则应当按照遗嘱的一般规则,执行最新的;如果父母一方订立了遗嘱,订立遗嘱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依然健在且没有不适合做监护人的情形的,遗嘱也不生效,应当等到另一方也死亡时发生效力,否则,就会出现一方通过遗嘱剥夺另一方作为法定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据此,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B正确。《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据此,杜某确实可以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确定自己未来的监护人,但是,协议是在委托人部分或全部丧失行为能力时才发生效力。至于委托人何时会陷入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状态,明显属于未来、不确定、可能、合法的事实,是附条件的委托,不是附期限,故C错误。《民法总则》第31条第3款规定,临时监护人不包括父母所在的单位,故D错误。

  4、甲被宣告死亡,但5年后甲重新出现,关于撤销宣告死亡及相关后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撤销宣告死亡没有顺序的限制,而且甲本人也可以申请撤销

  B.如果在申请宣告甲死亡后,甲的配偶没有结婚,在撤销宣告死亡后,甲的配偶不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以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拒绝恢复

  C.甲重新出现后,被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应依法返还,如果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则第三人不需返还,由继承人进行适当补偿

  D.甲重新出现后,如果甲配偶已经与他人同居,则此时婚姻关系不可能自行恢复

  正确答案:D

  解析:《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据此,撤销宣告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无顺序,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即使配偶没有再婚,也不一定自行恢复,因为当被宣告死亡的一方重新出现并撤销宣告死亡的,其配偶只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即不能恢复婚姻关系,故B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53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基于继承而获得被宣告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若是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继承之外的方式),则第三人没有返还的义务,由继承人进行适当补偿,C正确,不当选。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只有当配偶再婚或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情形才不恢复原婚姻关系,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均可自行恢复,故D错误,当选。

  5、2012年5月1日,甲某乘飞机到国外出差,途中飞机失踪,甲某生死不明。2014年6月1日,甲某的妻子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死亡。在此之前,甲某欠丙某债务2万元,甲某有个人财产价值10万元。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期满之后,于2015年6月5日,法院判决宣告甲某死亡。另外,甲某尚有一子一女,儿子已成年,女儿尚未成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

  A.乙某最早可以在2014年5月2日申请宣告甲某死亡

  B.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2012年5月1日为甲某的死亡日期

  C.甲某的债务消灭,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甲某的全部财产,但需要用遗产偿还甲某的债务

  D.宣告死亡判决作出后,乙某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甲某的父母无优先抚养权

  正确答案:D

  解析:《民法总则》第46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据此,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一般情形下,2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甲某在2012年5月1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次日开始计算2年,2014年5月1日2年届满,故从5月2日起可以申请宣告死亡,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据此,因为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故B正确,不当选。甲某被宣告死亡后,因为主体的灭失使得法律关系消灭,但是,继承人在继承甲某的遗产时,应当在甲某的遗产范围内首先清偿甲某的债务,故C正确,不当选。《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据此,D错误,当选。

  6、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

  A.甲被乙的狗咬伤,甲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张某与刘某签订供货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张某要求刘某交货,刘某以张某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履行,刘某行使的权利是抗辩权

  D.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撤销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正确答案:A

  解析:A项中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是债权,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不具有排他性,故A错误,当选。B项中的权利是地役权,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物权具有支配性,故正确,不当选。C项中刘某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故正确,不当选。D项中的撤销权是形成权,故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正确,不当选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将租赁的一辆汽车转让给乙

  B.甲在某网店购得国家禁止销售的窃听器

  C.某公司误将甲当成乙而与之签订委托合同

  D.甲谎称未婚,乙信以为真与之结婚

  正确答案:C

  解析:A项是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作为负担行为是有效的,不是可撤销,故A错误。B项是内容违法无效的行为,错误。C项是在订立具有人身信任性质的委托合同时,将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正确。D项是重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是无效的行为,错误

  8、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丙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卖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获赠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

  B.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以单方通知的形式作出

  C.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

  D.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

  解析:如果被代理人授权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授权有效,因为代理人不需要对代理的法律行为后果负责,且相对人没有审查代理人行为能力的义务。故本题中丙授权15岁的甲去为丙购买手机的行为有效,故D错误。授权后,代理人甲受到了乙的欺诈而订立了合同,此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在代理中,欺诈代理人相当于被代理人受到欺诈,故被代理人丙享有撤销权,据此,A正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欺诈产生的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撤销,故B错误。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所谓赠与的皮包,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故一旦买卖合同撤销,关于皮包部分的法律行为也会归于无效,故C错误。

  9、甲病住院,经查,甲为肝癌晚期,最多再有一年之寿命。甲妻乙与医院均对甲隐瞒了病情。回家后,妻子乙建议甲投保人寿保险,指定乙为受益人,甲同意。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指定医院提供的体检表,正巧乙与其中一所指定医院的某主治医师是好友,故未将甲患有肝癌之病情记入体检表。甲投保险半年后,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了此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撤销保险合同,因为合同相对人甲对于欺诈的发生不知情B.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撤销合同C.如果本案中因为欺诈使得撤销权成立,则保险公司单方通知即可撤销合同D.如果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撤销权成立,则在撤销保险合同后,可以主张甲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B

  解析:《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当第三人欺诈时,当与受欺诈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知情时,受欺诈人方可撤销合同。背后的法理是,相对人代表的是交易秩序,若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以撤销,将损及交易秩序。考虑到此种价值追求,如果在因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虽合同相对人不知情,同时也不是合同履行之后的受益人,但是,若第三人是合同的直接受益人时,对于第三人的欺诈,也可以撤销。本案中,合同是甲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公司受到乙的欺诈,且甲对于欺诈不知情。虽然从形式上看,符合第三人欺诈不能撤销的规定,但是,考虑到上述价值衡量,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撤销合同。因为此合同的利益甲不能享有且以甲的死亡为前提,欺诈人乙是直接受益人,故A错误,B正确。根据上述第149条规定,此种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行使,不是单方通知,故C错误。合同一旦被撤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向无过错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相对人直接欺诈,则此时应当承担的是典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本题中就保险合同而言,甲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是乙,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乙,而乙又不是合同当事人,我国民法又没有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扩展到第三人,故此时,保险公司撤销合同之后的损失,应当向乙主张侵权责任。故D错误。

  10、甲有儿子乙(8岁)和丙(4岁)。甲赠与A房与乙,赠与B房与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丁需要租赁房屋两套。于是,委托并授权甲代自己租赁房屋。甲一方面代理乙和丙,一方面代理丁,分别订立了乙、丁之间、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于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

  B.甲对于丙的赠与无效,因为构成自己代理

  C.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需要经过丁同意方可发生效力

  D.丙、丁之间的合同不需要经过丁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C

  解析:《民法总则》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据此,原则上不得进行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除非获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或认可,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失。因此,如果出现了虽然形式上符合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但却不可能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的情形,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也应当有效。本题中,甲是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乙、丙是被代理人,甲在赠与房屋给乙、丙之时,从形式上看,甲是乙、丙的代理人,是代理乙、丙与自己交易,符合形式上的自己代理,然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这种行为不会给被代理人乙、丙带来损失,故甲对于乙、丙的赠与行为均为有效,AB错误。在将房屋进行出租之时,甲一方面代理丁,另一方面又代理自己的儿子乙、丙,这种双方代理明显存在利害冲突,故签订的租赁合同需经丁的同意方可发生效力,甲是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乙、丙进行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乙、丙的同意,故C正确,D错误。

纠错评论责编:che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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