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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强化模拟题3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3-10   【

  1.青城市市长潘某将于春节前夕在全市新年工作动员大会上发表讲话,潘某将讲话稿的写作任务安排给了秘书小陈。小陈为了使讲话内容能全面概括青城市的历史工作经验,专门找到已离休的老市长杨某进行咨询,杨某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并被小陈总结到讲话稿里。小陈将讲话稿完成后交给潘某,潘某进行了审阅并修改定稿。讲话稿交由市政府办事员小宋排版打印时,小宋将稿件中的几个错别字和使用不当的标点进行了改正。春节前夕,潘某拿到了打印完成的讲话稿在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请问这篇打印完成的讲话稿34的著作权应属于谁?

  A.潘某

  B.小陈

  C.潘某、小陈、杨某和小宋

  D.官方文件不享有著作权

  参考答案:著作权归属的认定。

  答案及解析: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3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ll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此可知,本题中的著作权属于潘某,虽然辗转经过了多人,但都是迷惑选项,故正确答案是A项。

  2.甲于2010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11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2011年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2011年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参考答案:申请在先原则。

  答案及解析:B。《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l8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题中,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所以乙申请在先,虽然甲使用在先,但只有在同时申请的情况下才适用使用在先的原则。故B项正确。

  3.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但署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关于丙出版社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B.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C.侵犯了丁的姓名权

  D.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参考答案: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

  答案及解析:A。《著作权法》第l0条第(5)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复制权,本题中,甲创作的《大灰狼》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再对此享有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因此,丙的出版行为并没有侵犯甲的复制权,A项说法错误。《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署名权,B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99条第l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题中,丙将甲创作的《大灰狼》童话署上丁的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丁的姓名权。因此,C项正确。本题中,乙已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擅自在“书籍”商品上使用“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标权。因此,D项说法正确。

  4.甲与乙结婚后,甲的叔父去世时遗嘱嘱托其房屋归甲一人继承。继承房屋后甲乙二人仍觉得房屋不够宽敞,于2007年8月1日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l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购房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11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甲继承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C.借期届满后,丙不可以要求甲或乙偿还10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参考答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自然人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

  答案及解析:B。《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未约定。所以AD项均错误。被继承人遗嘱指定遗产归一方所有的,该遗产为一方所有而非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B项正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丙可以要求甲或乙偿还10万元。所以C项错误。

  5.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l/2

  B.乙得2/3,丙得1/3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参考答案:遗产分配。

  答案及解析:C。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无效。在本题中,甲在立遗嘱时,丙还是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甲未为丙保留必留份,故遗嘱无效。但是依《继承法解释》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所以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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