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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强化模拟题1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3-10   【

  结合案情,回答1-6问题:

  公民李某在甲市A区有平房一问,搬家前一直居住在其中。2009年3月李某在B区购得商品房一套,于是从平房中搬出,迁往8区。为了不让平房闲置,李某将平房借于在A区工作的朋友张某和俞某居住。2010年8月,住在}同市c区的鲁某看中了这间平房,便与张某、俞某商量想买下平房。张某和俞某商量后决定瞒着李某将平房以5万托卖给鲁某,并随后与鲁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两人搬往D区居住。2011年1月,李某得知两人出售平房一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当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房。

  1 李某可以向哪些怯院起诉?

  A. A区人民法院

  B. B区人民法院

  C. C区人民法院

  D. D区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房屋产权纠纷,因此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

  2 如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鲁某腾房,下列关于本案所涉及人员诉讼地位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李某应以张某与俞某为共同被告,鲁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李某应以张某与俞某为共同被告,鲁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李某应以鲁某为被告,张某与俞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李某应以张某、俞某与鲁某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李某诉要求鲁某腾房,因此,应以鲁某为被告,但因为张某与俞某共同将无权处分的房屋卖给鲁某,因此,该案的处理结果涉及张某与俞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两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项C是正确的。

  3 在本案诉讼中,李某应当对下列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A. 对平房有所有权的事实

  B. 将平房借与张某、俞某居住并且两人无权出卖房屋的事实

  C. 与张某、俞某是朋友关系的事实

  D. 鲁某占有该房屋的事实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l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某提出的是侵权之诉,其应对如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自己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事实,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权利遭到不法侵害的事实,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3)房屋被非所有人占有的事实,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至于李某与张某与俞某之间的朋友关系则与案件无多大关系,也不属于诉讼主张,无须证明,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

  4 在诉讼过程中,鲁某了解到张某、俞某两人对平房并无所有权,真正的所有权归属李某后,表示愿意退出该平房给李某,而张、俞二人也表示愿退还5万元给鲁某。此时,李某提出撤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撤诉申请应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B. 如果法院裁定不许撤诉,而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C. 撤诉能够引起诉讼程序终结

  D. 法院如果准许撤诉,那么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以同一诉讼请求再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选项A与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撤诉引起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诉讼程序终结,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4条第l款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5 下列关于二再审裁判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王刚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经调解,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

  B. 黄丽再审案件,再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理由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遂对原判予以维持

  C. 许华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欲撤回再审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并终结再审程序

  D. 吕强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审理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本着一次解决纠纷原则,对该新请求予以判决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6条的规定,再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原生效裁判视为撤销,A项正确。

  根据该解释第37条的规定,再审发现原判决结果正确,但理由有瑕疵的,应当在纠正该瑕疵后维持原判,B项错误。

  根据该解释第34条的规定,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对此加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准许,C项正确。

  根据该解释第33条的规定,再审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申请或检察院抗诉范围,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法院均不得对此进行审理,D项错误。

  6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除双方合同,还裁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6万元。关于本案的仲裁裁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申请撤销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裁决

  B. 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摊起诉讼

  C. 因仲裁栽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再审

  D. 乙公司何申请不予执行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仲裁裁决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因此,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7条的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因此,D项正确。

  本题中仲裁裁决并非绝对无效,而只是超裁部分无效,因此,由当事人另行起诉没有法律依据,B 项错误。

  C项所述向法院申请再审,也没有法律依据,再审针对的只能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而不能针对仲裁裁决,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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