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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强化试题(17)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3-01   【

  1 下列情形中,符合《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

  A. 画家乙与甲约定由其为甲画像,甲于5月1日前支付报酬3000元,乙在收款一周内为其画像,甲于4月29日赴乙处支付报酬时发现乙身染重病,于是拒绝付款

  B. 甲向乙出售货物,约定甲于4月15日至30日向乙发货,乙收货后于5月l0日付款。甲于4月16 E1向乙送去一半货物,数日后听到传言说乙拖欠他人货款不能偿还,资金严重困难,遂停止运送另一半货物并要求乙返还已收到的一半货物

  C. 甲向乙出售珍藏名画一幅,约定先由乙付款,甲在收款次日交画。乙准备向甲付款时,发现甲已在3天前将画卖给丙并已交付,则乙可拒付画款

  D. 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先由甲交付房屋并代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由乙付款,甲在履行期届满前将房屋交付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付房款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AC。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之一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因此B项错误,AC项正确;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此D项错误。

  2 东升公司委托天垣公司购买一套设备,天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汇中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汇中公司将设备交付天垣公司后,天垣公司将设备交付东升公司,但是东升公司拒绝向天垣公司支付设备价款,天垣公司无法向汇中公司支付价款,天垣公司告知汇中公司自己与东升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汇中公司只能要求天垣公司支付价款

  B. 汇中公司只能要求东升公司支付价款

  C. 汇中公司可以要求东升公司或天垣公司支付价款

  D. 汇中公司可以要求东升公司和天垣公司支付价款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二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根据该条规定,第三人享有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的权利,但是不能要求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时履行义务,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ABD说法均不正确。

  3 有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制度,不正确的有:

  A. 二审案件也可适用独任制

  B. 陪审员可以参加二审与再审合议庭

  C. 合议庭评议实行审判长最终决定原则

  D. 发回重审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参加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ABC。《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AB选项不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因此,C选项不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结合第41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D选项正确,不选。

  4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关于专利侵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B. 专利权人司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C.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D.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依据《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故A项正确。依据该法第66条第l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和厉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故B项正确。 依据该法第67条第l款的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故C项正确。依据该法第68条第l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故D项正确。

  5 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隧时解除合同

  C.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410 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人和受托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因为委托合同的基础是信赖关系。故A项正确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故B项正确。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要注意承揽人不能任意解除合同,因为对承揽人是有特殊的要求,故C项正确。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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