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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动产质权的效力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10-18   【

  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动产质权的效力

  (1)对质权人的效力

  A.质权人的权利

  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孳息

  c、转质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e、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f、保全质权的权利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0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B.质权人的义务

  a、保管标的物

  b、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1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对出质人的效力

  A.出质人的权利

  a、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b、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c、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B.出质人的义务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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