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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民法》知识点:留置权的取得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8-10   【

  2016年司法《民法》知识点:留置权的取得

  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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