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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行政行为概述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5-20   【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法律行为。

  2、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3、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地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5、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6、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必须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7、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能否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拘束力或者执行力。

  8、行政行为的无效:指行政行为在成立时就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导致该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9、行政行为的撤销: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由其存在违法事由经有权机关用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制度。

  10、行政行为的废止: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不适用新的情况,由有权机关用法定程序予以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制度。

  11、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执行性、行政行为的单方性、行政行为的裁量性、行政行为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12、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① 认识两者在表现形式和效力上的差异;② 两者受到监督和审查的范围和程序不同。

  13、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① 主体条件:行为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② 实质条件:行为本身具有行政管理的内容;③ 行驶条件:意思表示存在(以书面,要式行为)。

  14、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15、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

  16、无效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①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② 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行为约束,不履行该行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国家有权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告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行政主体应该将因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均返还相对人,并对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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