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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刑法》第八章考点预习: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12-13   【

  2017年司法《刑法》第八章考点预习: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我国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分四类:

  (一)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类:

  第一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即理论上的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第二类: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也就是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系:交叉关系。

  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第一类主犯。但是:

  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3.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也即对集团成员按犯罪集团计划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1.概念与种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2.责任

  ①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一人行为、全部责任”。三人偷9000元,各得3000,但各人都按9000处罚。

  (三)胁从犯

  1.概念:被胁迫而不包括被诱骗。

  2.责任: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3.转化:胁从犯可以转化为主犯或教唆犯。

  (四)教唆犯

  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1.定罪

  (1)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这不同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按教唆的内容定罪,教唆他人犯什么罪,教唆者自己犯什么罪。

  (2)如果刑法将某种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定罪判刑。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妨害作证罪。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定煽动分裂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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