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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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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章节讲义:施工商务管理_第2页

  四、工程价款的计算与调整

  1.预付款

  (1)确定方法

  1)百分比法:百分比法是按中标的合同造价(减去不属于承包商的费用,以下同)的一定比例确定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也有以年度完成工作量为基数确定预付款,前者较为常用。

  工程预付款=中标合同价×预付款比例

  2)数学计算法:数学计算法是根据主要材料(含结构件等)占年度承包工程总价的比重、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年度施工天数等因素,通过数学公式计算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是:

  工程备料款数额=(合同价×材料比重)/年度施工天数×材料储备天数

  公式中:年度施工天数按365天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

  (2)预付款的回扣

  在实际工作中,预付备料款的回扣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也讨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需分期扣还;有些工期较长,如跨年度工程,其备料款的占用时间很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起扣点=合同总价-(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2.进度款

  (1)月度支付

  工程月度进度款=当月有效工作量×合同-相应的保修金-应扣预付款-罚款

  (2)分段支付

  工程分段进度款=阶段有效工作量×合同-相应的保修金-应扣预付款-罚款

  3.竣工结算款

  (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总额;

  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d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d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d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对于拖欠款的应付利息,处理原则是:(新增知识点)

  1)合同有约定的,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d,因此拖欠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利息的起算时间是报告后的第15天计算利息等等。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利息应付之日如下: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起。

  3)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对拖欠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除外。

  4)如果合同中既有拖欠工程款利息约定又有违约金的约定时,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只支持其中一种。但是如果合同约定了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人其他损失时,发包人应予以赔偿,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金

  通常是以结算总造价为计算基数。

  五、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过错的一方要求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况。索赔通常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两种。但是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的缺陷或技术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所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以索赔利润。

  2.成立的条件

  索赔成立的条件(一般站在总承包商的角度):损失已经发生;损失不是承包商的责任;损失不是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在规定的时间内(28天内)提出了索赔。

  3.索赔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索赔内容

  (1)工期:业主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本工作的总时差,超出部分可索赔。

  (2)费用:业主的责任前提下,一般合理的费用索赔成立。在计算人工费时要注意窝工状态和工作状态;在计算机械费时要注意是自有机械还是租赁机械,同时还要区分工作状态还是闲置状态。

  工作状态的费用一般包括全费用,即:人、材、机、管理、利、规、税。窝工状态下一般不考虑利润。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5.索赔成立的事件(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

  业主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地质条件变化(化石、文物);图纸晚到、错误;工程复检时质量合格;一周内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等。

  6.索赔不成立的事件(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机械损害、大修;工程复检时质量不合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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