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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章节讲义:施工商务管理

  1A425040 施工商务管理

  一、合同价款的类型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下3种:

  1.单价合同。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难度大、图纸设计不完整、设计变更多,工期较长(一般在一年之上)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灾后重建、紧急抢修、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法律法规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不含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原则是: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当Q1<0.85Q0时,S=Q×P1

  式中S为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的确定:

  ①可以按调整系数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如合同中约定,超出15%的工程量按原综合单价的0.95计;低于15%的工程量按原综合单价的1.03计;

  ②可以考虑报价浮动率,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如:

  当P投

  ②当P投>P招×(1+15%)时,该类项目的新综合单价

  P1=P招×(1+15%)调整。

  式中:

  P投-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招-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规定确定单价。确定原则是: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公式同工程量偏差大于15%的计算方式。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物价变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三、不可抗力的分担原则(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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