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设活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机构承担本辖区的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3、施工单位的消防责任: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
4、需要设计审核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消防验收的
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的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的航站楼、候车室。
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的影院、图书馆、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馆、门诊楼、大学。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福利院、中小学。
建筑总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厅、网吧、茶馆、咖啡厅。
5、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和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6、消防设计审核程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设计审核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特殊工程自受理5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收到材料30日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7人,在评审会后5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报送申请机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7、申请消防验收的材料:①消防验收申报表;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③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④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⑤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⑦其他。
8、消防验收程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9、申报备案: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
10、备案抽查:被抽查到的单位自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提供资料。收到备案材料30日内,制作检查记录,并公示。
11、抽查比例:对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应低于50%。
12、接到举报3日内组织人员审核。
1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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