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1、职业病申报机关:生产经营单位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报。
2、职业危害申报内容:①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种类、数量和强度情况;④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竣工验收30日内进行申报。
4、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的,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生产经营单位名称、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变化的,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6、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档案,档案应该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状况。
7、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如实申报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罚款。
8、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3以下的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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