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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三十八章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6月12日 ]  【

  第三十八章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

  1.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

  2.适应症

  应当根据该药品的用途,采用准确的表述方式,明确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缓解或者辅助治疗某种疾病(状态)或者症状。

  3.规格

  指每支、每片或其他每一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或效价)的重量或含量或装量。生物制品应标明每支(瓶)有效成分的效价(或含量及效价)及装量(或冻干制剂的复溶后体积)。

  4.用法用量

  应当包括用法和用量两部分。需按疗程用药或者规定用药期限的,必须注明疗程、期限。

  应当详细列出该药品的用药方法,准确列出用药的剂量、计量方法、用药次数以及疗程期限,并应当特别注意与规格的关系。用法上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实际情况详细说明。

  5.不良反应

  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6.禁忌

  应当列出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或者疾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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