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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教材讲义:第五章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9月5日 ]  【

  (3)在土地使用权附属范围内的空间可否再设空间使用权是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在立法中应予以明确

  作为土地使用权组成部分的空间使用权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空间所有权人享有的绝对支配权。国家若在属于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空间设定空间使用权,使同一空间的使用权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而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也会严重损害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若土地使用权人在其空间上再设空间使用权就会出现空间使用权部分是从国家取得,部分是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取得权源及方式的不同使得所取得的空间使用权的效力与性质不同,易产生混乱。因此,空间使用权应一律从土地所有权人取得。

  但因公益目的而需使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空间的,国家应收回该部分空间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将此部分空间使用权提供给空间使用者,空间使用者应当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拆除空间建筑物而造成的损失。立法规定收回该部分空间的土地使用权而非空间使用权的原因是:

  1)享有该部分空间的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正常行使权利所必须,权利人若丧失对该部分空间的使用,土地使用权也将会丧失其应有的利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2)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该部分空间仍需分摊地面价值,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宜规定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我们也认为土地使用权人放弃该部分空间的土地使用权非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

  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空间使用权取得的登记程序以及空间范围的确定方法

  立法规定空间使用权取得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空间使用权证书,通过“公示”,使公众得知该空间上权利的存在,既可保护权利人,又可维护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使社会经济生活安定。“空间”虽为立体,其宗地范围能够通过三维空间坐标确定。为了减少纠纷,明确各自的权利归属,立法宜规定空间使用权证书中应当明确记载空间使用权人享有使用权的空间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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