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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38)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3月29日 ]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3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享有其某一部分的所有权。具体而言,将一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数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用权的结合,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下面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般问题进行介绍。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根据物权标的物独立性原则,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情况下,一建筑物被区分的特定部分,要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l构造上的独立性为了使被区分的特定部分的所有权的直接支配效力及于明确的客体,客体必须具有独立性。被区分的特定部分在建筑构造上,可以被区分而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完全隔离。

  2.使用上的独立性建筑物被区分以后,被区分的特定部分可作为一建筑物单独使用,与独立的建筑物相同,具有完全的经济效用。如果被区分的特定部分不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其不能成为区分所有的客体。

  3.必须予以登记建筑物被区分的特定部分在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是就其经济上的独立性而言的。建筑物被区分的特定部分,虽然具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要件,不一定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要使建筑物被区分的特定部分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必须对其进行登记,使其独立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注意,如果被区分的特定部分已登记为各主体所有,则作为整体的建筑物不能再成为一个独立物而存在。

  二、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如前所述,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可分为区分所有人的专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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