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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考点精讲(15)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9月19日 ]  【

  二、法律特征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划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依国家行政行为而获得的权利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受范围限制 建设单位要使用国有土地,一般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此外,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 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 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题目: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有:()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

  B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C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D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答案:(BCDE

  该目录明确: (1)对符合该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 权。

  (2)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3)该目录实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明确的期限

  (四)城镇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但下列土地免交土地 使用税: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为进一步细化划拨用地的范围,2001 年 10 月 22 日,国土资源部以第 9 号部令的形式发布、实施了《划拨用地目录》。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10 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受法律限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 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补交了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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