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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卷2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4-01   【

  【案例五】

  何某吸食海洛因,还诱惑以前未吸毒的好友崔某一同吸食。二人经常到崔某女友赵某所经营的A火车站二楼旅馆210房间一同吸食海洛因。经人举报,在A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不久二人又在A火车站二楼旅馆210房间吸食毒品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同时发现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若干、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若干,民警李某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崔某要求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李某准备将以上扣押的物品占为己有,于是拒绝了崔某的请求。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崔某收藏的,已被李某送人,淫秽书刊属于崔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与本案无关。现崔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

  问题一:何某、崔某、赵某三人各构成什么行为?应当怎样处理?(8分)

  问题二:民警李某在办案中存在哪些问题?对其应如何处理?(3分)

  问题三: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4分)

  【答案】

  问题一:何某、崔某、赵某三人各构成什么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答:何某构成吸毒和引诱吸毒。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崔某的行为构成吸毒,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赵某的行为构成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题二:民警李某在办案中存在哪些问题?对其应如何处理?(3分)

  答:民警李某不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吞扣押物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三: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

  答: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和淫秽书刊依法予以收缴。

  珍贵字画追缴后应返还崔某。

  【案例六】

  甲乙丙丁四人在出租车司机李某的介绍下乘坐其出租车到李某朋友设的赌场,付车费200元,四人时,甲的朋友刘某在旁边观看。甲带的现金输完后,向刘某借了1000元继续。某派出所接到举报后,查获了该行为,当场缴获赌资6500元,并将甲乙丙丁及李某、刘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调查,派出所在甲某身上查获“K”粉5克,经氯胺酮检测板现场检测甲某尿样,呈阳性,甲陈述“K”粉系自己买来吸食,并于一天前在家中吸食了“K”粉。派出所以为由,经县公安局批准,以县公安局的名义对甲乙丙丁四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没收赌资65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为由给予甲某罚款500元处罚,合并执行拘留五日,罚款3500元;以派出所的名义,以为提供条件为由,对李某、刘某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甲乙丙丁当场缴纳罚款后,派出所将四人释放,要求甲乙丙丁四人于2日内到某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执行拘留处罚。

  问题一:县公安局对甲乙丙丁四人的违法行为认定、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二:县公安局对甲乙丙丁四人执行治安处罚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三:派出所对李某、刘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四:县公安局对赌资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问题一:县公安局对甲乙丙丁四人的违法行为认定、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对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认定正确,但处罚不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参与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上述规定。

  对甲非法持有毒品行为认定错误,甲持有毒品是为了吸食,且已陈述了吸食毒品的事实,并有现场检测报告予以证实,应当认定为吸食毒品行为。对甲以、吸毒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处罚正确。

  问题二:县公安局对甲乙丙丁四人执行治安处罚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当场收缴甲乙丙丁的罚款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的,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要求四人于2日内到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执行拘留处罚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被决定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问题三:派出所对李某、刘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对李某以“为提供条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正确。李某明知四人去,以营利为目的,为其介绍地点,构成为提供条件行为;对刘某以“为提供条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错误,因为刘某借钱给甲没有“营利”的目的,也没有营利的事实,也不构成为提供条件行为。

  问题四:县公安局对赌资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县公安局对赌资的没收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赌资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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