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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综合模拟题六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1-31   【

  二、案例分析题

  1.某中学锅炉工甲一日值班正给浴池用水加热时,遇一老同学远道来访。与老同学相见甲很高兴,遂带老同学前往宿舍。但离开时忘记关冲汽阀,致使浴池水温一直加热到近90℃。洗澡的人都只能在大池边打一点烫水兑冷水再洗。结果一男生在打热水时不慎滑入高温水池中严重烫伤致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2.农民甲(40岁)为灭老鼠,将有毒的面饼置于自己住宅院墙内侧的角落里,然后锁上院子的大门便下地干活去了。中午时分,几个小学生在院墙外踢求时,不慎将球踢入了甲的院墙内。见院门锁着,三个小孩争先恐后翻墙进院里拣球,发现饼子三人分食。一会,三人均中毒,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

  问:甲的行为如何处理?为什么?

  3.甲因贪污行为被撤消公司经理职务,故对揭发人乙(公司副经理)一直怀恨在心。一日中午,甲、乙一同陪三个客户就餐。其间,甲乘乙出去解手而客户又未注意时,往乙的酒杯内投放了毒药。散席后不久,乙毒性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混淆视听,甲自己也服了少量毒药,出现轻微中毒症状,并散布自己和乙都是食物中毒。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4.甲因婚姻不幸欲轻生。其在自制炸药包(1500克炸药和一只电雷管)和引爆装置(五节1号电池)后,前往一旅游城市,打算游山玩水快乐一番之后,引爆自杀。玩了三天之后,甲将炸药包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于腰间,来到该市汽车站候车大厅,找到一空座位坐下后启动了引爆开关,但不知何故只雷管发生爆炸,炸药未爆。结果是甲自己腰部被炸伤,无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5.甲通过朋友在某农药厂购得装过毒物的编织袋100余条。朋友对甲说明了编织袋有毒,一定要洗净后再用。甲将编织袋拿到自家附近的河内冲洗。水文站职工发现河水变黄,便问甲所洗编织袋是否有毒。甲不承认。水文站职工告诉甲该河水是附近居民饮用水源,不能清洗有毒物。甲仍置之不理。后水文站职工去向县环保局报告时,甲始拿着编织袋离开。经有关部门检验,甲洗编织袋污染过的水含有大量有毒物质,超过饮用水标准40余倍。好在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人、畜伤亡的结果,只是对附近居民的生活和工农业生产带来一定影响。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如下:

  (1) 由于甲的失职致使学校浴池的水温过高,危及到了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

  (2) 甲在值班期间具有控制浴池水温高低的义务,但其违反规定擅离岗位,且未按操作规程及时关掉汽阀,致使浴池水温过高,其这一不作为与一男生滑入池中被烫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致一人死亡属于重大事故,符合本罪对结果的要求。

  (3) 甲因朋友来访高兴,离开锅炉房时忘记关冲汽阀,对致人烫死的结果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注:分析本案应注意避免错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单纯从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导致了一人死亡看本案似乎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甲系值班的锅炉工,致人死亡的结果也是由于其违反作业规程造成的,属于刑法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而且浴池水温过高威胁的是公共安全。故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2.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尽管从客观上讲三小孩确实是分食了甲投放的有毒的面饼而中毒,其行为与三小孩中毒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甲对这一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为甲投放有毒面饼是为了灭老鼠,投放的地点是在其院墙内,而且锁好了院墙门,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应当也不可能预见到会有人翻墙进院吃有毒面饼而中毒身亡。故本案既不能定投毒罪,也不能定过失投毒罪,而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3.甲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1)甲的行为致乙死亡,侵犯了乙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认罪的客体要件。

  (2)甲将毒药投入乙的酒杯,只可能导致乙死亡,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故不能认为其实施了投毒罪所要求的投毒行为。其所实施的只是以毒药为杀人工具的杀人行为。

  (3)甲因贪污被乙检举,因而对乙怀恨在心,其往乙的酒杯内放毒药,就是希望乙被毒死,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

  注:分析本案主要应明确用投毒方法不一定都构成投毒罪。关键要看投毒所针对的对象以及投毒的场所。如果针对的是个别人,且投毒的场所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定故意杀人罪;只有投毒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虽然行为人有特定的目标,但其投毒的场所决定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才能定投毒罪。在分析有关放火罪、爆炸罪案例时也应注意同样的问题。

  4.甲的行为应定为爆炸罪。具体理由是:

  (1)甲在汽车站候车大厅实施爆炸行为,严重危及到候车厅及其候车旅客的安全,符合爆炸罪的客体要件。

  (2)甲客观上实施了引爆炸药的行为,虽然只有雷管爆炸,也只炸伤甲自己,但其所准备的炸药量已具有足以引起不特定多人死伤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结果的危险。符合爆炸罪的客观要件。

  (3)甲虽然想的是自杀,但其所选用的自杀方法及其自杀的场所都决定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他对这一结果的心理态度至少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即在追求自杀目的的同时,放任了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

  5.甲构成投毒罪。主要理由是:

  (1)甲将有毒的编织袋在作为附近居民饮水源的河中冲洗,致使河水所含有毒物质超过饮用水标准40余倍,严重威胁广大居民的安全。

  (2)甲明知编织袋有毒,也知道河水为附近居民的饮水源,仍将编织袋在河中冲洗,且不听水文站职工的劝阻,至少可以说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3)尽管甲的行为最终未引起人畜中毒的严重后果,但已使河水有毒物质严重超标,具有足以引起人畜中毒严重后果的危险,故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投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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