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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九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1-22   【

  一、简答题

  1. 犯罪客体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2.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何在?

  3. 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4. 我国刑法中关于危害结果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5.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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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除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外,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7. 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有哪两种?

  8. 犯罪直接故意的特征是什么?

  9.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何在?

  10. 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什么?

  11. 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哪些?

  12.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何在?

  【参考答案】

  1.答:犯罪客体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是: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具体人则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3)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3.答: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其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尽到的义务;三是由于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下所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

  4.答: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不同:(1)以对直接客体造成的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2)以发生了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4)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5.答:我国刑法第17条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6.答: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除了刑事责任年龄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规定:(1)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3)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答:犯罪故意包含两种因素:一是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明知应当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即作为犯罪要件的客观事实。一是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三是还包括对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如对犯罪的对象、手段、时间、地点等有所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不要求明知刑事违法性。不管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还是可能性,都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符合犯罪故意的认识特征。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希望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两种方式。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进行一系列犯罪活动所要达到的犯罪目的。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不是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以上两种因素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故意。

  8.答:犯罪直接故意的特征有两个方面:(1)从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的;(2)从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希望的心理态度。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9.答: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二者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均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均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二者之间又有重要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也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只能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原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定罪上,对于直接故意而言,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持的是希望的心理,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便构成犯罪,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间接故意只有当行为人放任人危害结果发生时,才构成犯罪。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这对于定罪尤其是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10.答: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意味着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11.答: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应当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只能按照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客观条件来分析。(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当时的疏忽大意是没有预见的原因。

  12.答: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来认真考察其没有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至关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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