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取代原暂估单价,不涉及管理费、利润等)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以中标价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发包招标(汇总)
承包人 |
招标人 |
费用 |
备注 |
不参加投标 |
承包人 |
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投标总价)中 |
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报发包人批准 |
参加投标 |
发包人 |
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承包人 |
九、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可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例5-6】某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承包人提出了索赔申请,要求补偿经济损失如下:
(1)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
(2)承包人受伤人员医药费、补偿金4.5万元。
(3)施工机具损坏损失12万元。
(4)施工机具闲置、施工人员窝工损失5.6万元。
(5)工程清理、修复费用3.5万元。
逐项分析是否补偿?理由?金额?
【解】(1)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应当补偿(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本身损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受伤人员损失,不予补偿(双方人员伤亡,分别各自承担);
(3)施工机具损坏和(4)闲置、窝工,不予补偿;
(5)工程清理、修复3.5万元,应当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补偿金额:26+3.5=29.5(万元)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补偿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增加(增加人工、降效补贴等);②材料费增加(过多消耗、提前交货等);③机械费增加(增加投入、降效补贴等)。
十一、暂列金额
◇用途(支付):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使用规定: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出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表5-4:暂列金额明细表(示例)(有关金额,直接计入投标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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