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的五种情况:法规变化类;工程变更类(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类(物价变化、暂估价);工程索赔类(不可抗力、提前竣工、索赔);其他类(现场签证等)。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15种: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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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二、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三、项目特征不符
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的、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因变更、清单错误等)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的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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