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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人力资源管理员考评测试题及答案四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01月24日 ]  【

  二、简答题

  一、劳务派遣的性质、特点与成因是什么?

  答:(一)性质

  1、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2、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需要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但劳务派遣单位只是形式上的雇主。

  3、接受单位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中的第三人,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也属于劳动关系,它同时也是劳动派遣机构的客户。它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劳动监督、劳动安全教育等,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

  4、派遣劳动者要成为接受单位的劳动组织中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和劳动规则,并付出劳动。

  5、三方之间存在两个劳动关系,但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组合在一起才是“既有形式也有关系”的完整劳动关系,因此属于组合劳动关系。

  (二)特点

  1、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务派遣单位是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

  2、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接受单位是实际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用工单位。

  3、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只能出现在: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被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

  (三)成因

  1、降低劳动成本:属于劳动专业化分工,协作提高生产力。它可以最大程度节约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

  2、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劳动力市场在总量和结构上会存在供求失衡。劳动者派遣则更灵活,能弥补失衡。

  3、为强化劳动法制提供条件:中小企业可能没有能力和条件来处理劳动法律事务,而劳务派遣单位的专业操作,可以为强化劳动法制提供条件。

  4、满足外国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特殊单位的需求。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重点)

  答:(1)劳动争议只能出现在: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由民法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

  (2)如果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合谋侵犯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二者都应当作为被诉人。在其中一方用人单位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中,如果结果处理与另一方用人单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则前者属于被诉人,后者作为第三人。

  (3)处理异地劳动争议的原则: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争议,由派遣机构所在地管辖。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由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也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派遣协议约定,由当事人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

  三、劳务派遣中,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应注意哪些要点?(考试重点)

  答: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作为实际用人主体,享有获得劳动给付的权利,对派遣雇员行使生产性劳动组织、指挥、管理等权利,严格履行劳动者派遣协议规定的义务其管理的特殊性在于要避免可能出现的劳动歧视。管理要点包括:

  1、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如参加工会的权利、民主参与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实际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标准也同样适用于派遣雇员。

  2、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应该同等待遇,同岗同酬。

  3、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则,包括劳动定额标准、劳动纪律、绩效评价要与正式雇员平等。

  4、实际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5、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派遣雇员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7、实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四、工资指导线的作用与制定原则是什么?

  答:(一)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1、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提供依据,有利于企业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2、引导企业自觉控制人工成本水平。

  3、完善国家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分开”。

  (二)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

  1、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

  2、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应密切结合当地的宏观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和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制定。

  3、制定工资指导线实行协商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制定,并将当年工资指导线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后,由地方政府(或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布。

  五、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建立并完善该制度,能够为劳动力市场机制在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提供条件。

  2、该制度有利于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转变职能。

  3、该制度有利于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4、该制度可以为新办企业在确定雇员初始工资水平时提供参考,也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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