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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半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劳动关系练习题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01月29日 ]  【

  三、综合题

  案例1:背景综述

  张某看到许多同村人陆续到城里打工,便也只身来到上海某私营铸造厂当了一名临时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临时劳动合同。2004年7月15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铸件砸伤,随后送至当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脚胫骨重度粉碎性骨折。2004年10月15日医疗终结。同年12月13日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6级。治疗期间,其所在私营铸造厂为张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部分生活费,其后该私营铸造厂以自己是私营企业为由,认为张某的意外是由于其在劳动过程中与另一名临时工谈论租房房金,注意力不集中而被砸伤。自己对张某已经是仁至义尽了,于是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并终止了与张某的临时劳动关系。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劳动过程中受的伤,如果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会影响今后的生活,即使自己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也应再给予一定的补偿金,故多次要求铸造厂给予赔偿逐未果,同年12月30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要求:

  试依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本案作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1)张某在劳动过程中负伤,且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6级伤残鉴定。依《劳动法》之规定,张某的工伤待遇是不能被剥夺的。(6分)

  (2)另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费用。该铸造厂在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前提下,应当对伤者的工伤待遇独立承担补偿责任,而不应以不是国家企业为由逃避责任。(6分)

  (3)关于补偿的金额应当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的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如张某同意终止劳动关系,该企业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补偿金标准合计为2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分)

  案例2:背景综述

  小徐是某医学院毕业的高材生。1997年7月,刚刚走出校门的他经过几番艰辛与努力,终于进入一家著名外资医药公司担任市场销售代表。上班第一天小徐欢欢喜喜地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7月26日至1999年7月25日)。初次踏上工作岗位,小徐将全部热情和精力投入销售工作,再加上他的聪明与机敏,很快他完成的销售额在同事中名列前茅,但是突出的工作业绩也伴随着风险,当小徐感到工作越来越得心应手时,但是他为了扩大销售额,在销售地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按照公司的规定控制应收货款的金额,他的一些做法已经偏离了一名销售代表的行为规范。1998年10月,医药公司以小徐严重违反销售纪律及规定致使较大数额货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责令小徐停职检查3个月。

  医药公司的这一决定无疑使小徐从云端跌到地面。在检查过程中,小徐承认自己在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给公司带来损失,并表示负责解决不能收回的货款。在停职检查期间,小徐不再发展新的客户,每天脑子里只想着怎么能够收回坏帐。可惜三个月时间如白驹过隙般短暂,小徐虽然想尽办法,还是不能替公司减少损失。此时他已觉得无颜再留在医药公司。1999年2月,小徐以无法胜任市场代表为由提出辞职,并不要求公司给予补偿。但是医药公司却不善罢甘休,虽然同意小徐辞职的要求,但提出要小徐赔偿全部坏帐损失52699.87元。小徐越想越不对劲:我在替公司做销售,为什么赚了钱全归公司,有了损失却要我一个人赔呢?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分析要求:

  请问医药公司的要求合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合法。

  2、原因:

  (1)医药公司的各项活动最终都必须通过其员工的职务行为来实现,因此医药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负责。小徐作为医药公司的市场销售代表,其所作的销售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小徐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应当由医药公司承担,所取得的利益和遭受的损失也应由医药公司承受。

  (2)如果小徐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有同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者存在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那么就应当由小徐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显然,本案中小徐并没有上述恶意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如果小徐作为公司对外进行交易活动的代表人,为公司利益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操作不规范及工作上的失误,则应当对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4)根据本材料的事实,小徐在担任市场代表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上的失误行为,应当就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医药公司在聘用小徐作为市场销售代表后,应当对小徐所做的销售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而不能在发生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的情况下,放任小徐继续对外进行业务活动而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对于医药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公司本身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医药公司聘用小徐也应当承担用人的风险,小徐的工作失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其过错程度是有限的,医药公司要求小徐承担因其职务行为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没有依据。

  (5)另外,小徐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是指医药公司穷尽法律手段而无法追回的最后损失,在本案中医药公司应通过诉讼向拖欠小徐代理货款的单位追偿货款,医药公司把目前尚未到帐的货款作为无法追回的损失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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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che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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