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期限届满前提前收回
■ 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
■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对其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5.3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合同而收回
■ 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 土地使用者未如期支付地价款(60日内付清)
◇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
5.4 司法机关决定收回
■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司法机关决定没收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
■ 因土地灭失而终止(标的物不存在)
■ 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权利人不要了)
7.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7.1 内涵与种类
■ 签订主体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 合同类型(三类)
◇ 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项目用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合同以及因附着物出租、转让、抵押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2 合同的主要内容
■ 合同(主体)
◇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 土地界址、面积等
◇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 土地用途
◇ 使用期限
◇ 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附件
◇ 宗地平面界址图
◇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 规划条件
7.3 合同的履行
■ 闲置的处理
◇ 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用途改变
◇ 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两部门批准)
■ 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条件
◇ 可要求用地单位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比例为投资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部分的比例
◇ 计算违约金的基数是出让金
【2009年真题】
◆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动工日期,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其原因是( )。
A.发现地下文物
B.银行贷款未按期到账
C.相关建材供应缺货
D.更改建筑设计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参见教材P32。
【典型例题】
◆ 下列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情况中,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是( )。
A.出让合同约定2002年6月30日动工开发,中间曾受到“非典”的影响,规划部门审批工作在一段时间内暂停,导致前期工作延误,到2004年6月30日仍未动工开发
B.城市总体规划变更,使得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C.开发商要求提高项目容积率,规划部门不批准,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D.因发生自然灾害,地块的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A 非典为不可抗力;B 的拖延是由于政府部门的行为;D 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参见教材P32。
7.4 合同的解除(双方,均为60日)
■ 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超过60日,土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土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支付地价款,并可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