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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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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精讲:第六章_第3页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转让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

  计税依据 = 应税收入 - 扣除项目

  1.应税收入

  (1)货币收入

  (2)实物收入

  (3)其他收入(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2.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①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5%

  ②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印花税

  ③教育费附加

  ④增值税(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除外)

  (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加计扣除

  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①按评估价格扣除

  评估价格 = 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 × 成新度折扣率

  ②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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