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申请人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其他纳税人
③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注意】无需办理的情形: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2)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①管辖:属地管理
②登记方法: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实行“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
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就登记管辖发生争议——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3)“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2018年调整)
①“营业执照”是企业唯一的“身份证”
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企业的唯一身份代码
2.账簿和凭证管理
(1)账证设置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期限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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