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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必备考点(18)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30日]  【

  第五节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大纲要求: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规定,分析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病人保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的范围(第二条、第七十七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总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6、加强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五条)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六条)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第十三条)6项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十四条)

  在安监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第十九条)(6条)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

  1、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

  (第二十二条)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

  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评价及治理(第二十四条)

  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3、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规定要求(第二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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