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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点:债券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3月18日]  【

  十、我国金融债券的品种和管理规定 

  1.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按规定,政策性银行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便可发行。 

  2.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普通债券。商业银行普通债券即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债券。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索偿排在存款和其他债券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4)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3.证券公司债券和债务 

  证券公司债券包括普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次级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股权资本之前的债务。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 

  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财务公司债券 

  根据规定,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 

  6.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7.资产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债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由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 

  十一、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品种及管理规定 

  (一)企业债券 

  (1)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超短期融资券是期限在270天(9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采取注册制,其注册机构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中期票据。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 

  (4)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融资工具被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二)公司债券 

  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依照《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对于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先试点、后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有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从上市公司入手。初期,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债券投资者利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还特别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持续披露有关信息;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通过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会议召开程序等内容,让债券持有人会议真正发挥投资者自我保护作用;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另外,我国还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的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 

  为此,我国相继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之进行管理。 

  十二、我国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 

  (1)发行主体的范围不同。企业债券主要是以大型的企业为主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不限于大型企业,一些中小规模公司只要符合一定法规标准,都有发行机会。 

  (2)发行方式以及发行的审核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的发行采取审批制或注册制;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核准制,引进发审委制度和保荐制度。 

  (3)担保要求不同。企业债券较多地采取了担保的方式,同时又以一定的项目(国家批准或者政府批准)为主;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强制与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也不强制担保,而是引入了信用评级方式。 

  (4)发行定价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公司债券的利率或价格由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十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和特征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征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将采取严格的市场约束,同时,要求券商在承销过程中进行核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同时,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契约上比较灵活,可以自主协商条款,参照海外的经验,采取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偿债资金、限制分红等条款。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征包括: 

  (1)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 

  (2)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2年。 

  (4)中小企业私募债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十四、国际债券的定义和特征 

  (一)国际债券的定义 

  国际债券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是各国政府、政府所属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及一些国际组织等。国际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基金会、工商财团和自然人。 

  (二)国际债券的特征 

  国际债券是一种跨国发行的债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国内债券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资金来源广、发行规模大。 

  (2)存在汇率风险。 

  (3)有国家主权保障。 

  (4)以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量货币。

(3)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 

  (4)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融资工具被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二)公司债券 

  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依照《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对于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先试点、后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有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从上市公司入手。初期,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债券投资者利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还特别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持续披露有关信息;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通过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会议召开程序等内容,让债券持有人会议真正发挥投资者自我保护作用;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另外,我国还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的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 

  为此,我国相继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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