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和分类方法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又由不同的级次组成,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由州、市、区、县和州政府所属机关和管理局发行。日本地方政府债券则由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发行,前者是指都、道、府、县、市、镇、村政府,后者是指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和开发事业团等。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不同,通常可以分为一般责任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入债券)。一般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不与特定项目相联系,其还本付息得到发行政府信誉和税收的支持,发行一般必须经当地议会表决或全体公民表决同意。专项债券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与特定项目或部分特定税收相联系,其还本付息来自投资项目的收益、收费及政府特定的税收或补贴。大部分专项债券是用来为政府拥有的公用事业和准公用事业等项目筹资的。
八、我国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情况
我国发行的普通国债的总体情况大致是:
(1)规模越来越大。
(2)期限趋于多样化。
(3)发行方式趋于市场化。
(4)市场创新日新月异。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债券的形式之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存在。早在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就发行过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但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却从未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我国1995年起实施的《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近几年,国债发行总规模中有少量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
2009年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2009年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券由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核准的额度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债券,筹措的资金纳入政府本级预算管理,有利于依法规范解决上述问题。
九、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定义及分类 (一)金融债券
1.金融债券的定义
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金融债券的分类
(1)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
(2)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
(二)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属于债券体系中的一个品种,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公司债券的类型
(1)信用公司债券。
(2)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
(3)保证公司债券。
(4)收益公司债券。
(5)可转换公司债券。
(6)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
(7)可交换债券。
(三)企业债券
1.企业债券的定义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企业债券的分类
(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企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
(7)按发行方式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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