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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效试题及答案_第5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8月27日]  【

  (六)论述题

  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行政立法程序理当由宪法、法律作原则性规定,再由配套法规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下面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立法实践,对行政立法程序作一概括阐述:

  (1)规划。即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定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定时期里行政法规、规章的拟订、修改、补充、清理等工作。行政立法规划要考虑每个立法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起草。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法规或规章内容涉及的主管部门草拟法案。草案应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收集井分析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做成,力求内容切实可行,形式完整,结构严谨。

  (3)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是行政立法民主原则的要求;也是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的有效做法。它包括:①征求人民群众尤其是与草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意见。②征求与草案内容有关的部门的意见。③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4)审查。即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后,送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主要针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提出是否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议。

  (5)审议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根据法制部门的建议,以正式会议对该草案进行讨论决定,认为没有问题,则予以通过。

  (6)签署发布。经行政立法机关正式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规章必须经行政首长签署,并通过适当途径公布于众。

  2.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行政管理实践,行政处罚的原则为:

  第一,处罚法定原则。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该原则的内容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即实施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3)行政处罚的程序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方式。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处罚的同时予以鞭策教育,二者不可偏废,从而达到制止、预防违法的目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仅要求形式合法,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内实施,而且要求内容合法、适当。公开就是处罚程序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必须做到:(1)实施处罚的动机符合行政目的;(2)处罚决定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处罚的轻重程度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行政处罚行为还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处罚救济原则。处罚救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适用的事后补救措施。广义的行政救济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外,还包括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声明异议、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诉等。

  第五,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者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正确理解本原则应注意:(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若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罚款外,可以给予两次非同类的处罚。(2)对同一违法行为,若法律、法规规定可并处的,作出并处决定时,则不违背该原则。(3)违法行为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其刑新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第六,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处的罚种、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不能轻过重罚,亦不能重过轻罚。该原则要求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该原则是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之一,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它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与内容:

  第一,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即人民法院只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内部人事进行行政奖励和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第二,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所谓合法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范围等。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则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范畴,人民法院一般对之不予干涉和审查。

  第三,该原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划分。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司法职能的要求。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才是正确行使审判权。而将适当性即合理性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能保证其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我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规章是否要适用享有审查决定权,即参照规章;并且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也对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进行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必要补充,也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4.(要点)(1)强制划拨;(2)强行退还;(3)强行拆除;(4) 强制履行;(5) 强行拘留;(6)滞纳金;(7)强行扣缴。

  (七)案例分析题

  1.(1) 乙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合法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满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本案,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应先就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因此可直接提起诉讼。乙具有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因此,乙有权起诉,具有原告资格。

  (2) 不正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本案中,捎费者协会是非行政机关组织,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院将其和区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错误的。

  (3) 可以成为本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区消费者协会可以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在于:区消费者协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消费者协会是非行政机关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

  (4) 错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独提出行赔偿要求;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在本案中,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不必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2.(1) 乙具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作为原告应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中虽然城建部门的许可行为不是直接针对乙作出的,但这一行为的结果,即甲按许可证的内容实施建房行为,将必然直接对乙的权益带来影响。因此,本案中乙具有原告资格。

  (2)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丙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与原告一样的利害关系。城建部门的许可行为,对丙同样产生直接影响,但丙不是本案中的共同原告。作为原告,除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外,还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并提起诉讼的人,即明确表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丙没有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规定,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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