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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教育法学》知识点(一)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2月28日]  【

  5、为什么说我国的教育立法面临着巨大挑战?答: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在持续、深入发展的教育体制改革面前,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法律的角度看,改革就是旧的利益关系的扫一破,新的利益关系的建立。在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教育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一些旧的社会关系消失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产生了,还有一些社会关系虽然存在,但其性质发生了变化。以政府和学校这对基本的社会关系为例,在计划体制下,它是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的隶属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然而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教育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一种教育管理和办学的新形式正在出现,从而带来了教育领域内社会关系的分化和改革。这种变化表现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调整上,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形成一个既利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又有利于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学校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这样一种管理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政府与学校的原有的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必须发生性质的变化。上述这种变化正导致传统的政府与学校这两个主体之间关系,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演变成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教育领域中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分化深刻地触及了政府与教学的传统关系模式,对现行的政府功能构成了新的挑战,各方主体的地位及其权责尚不明确,教育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分配和新的权力体制的建构尚不确定。这些都需要新的法律体制进行规范和确定。由于上述所说的情况可知,我国当前的教育法制建设可以说仍然相当落后。建立健全的教育法制体系仍然是我国教育立法的首要任务。

  6、简要叙述教育法的特点。答:教育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性

  质,它的特点表现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两个方面。(1)教育形式上的特点①教育法制尚不存在统一的法典。教育法在形式上是由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的,没有综合的、统一的法典,没有一以贯之的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者一般性的规定。②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由于教育法是以有关教育的事项为其规范的内容,而有关教育的事项本身经常变动,没有固定的范围和永恒不变的状态,因此教育法就不得不随教育事项的变动而变动。(2)教育法内容上的特点①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的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任何人都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②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教育法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反或变更。③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也不同于其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纠纷,一般采用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刑事犯罪案件则采用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而教育纠纷,则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如行政调解、申诉、仲裁、行政裁决等,以及行政诉讼的手段来解决。因-此,教育法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强制力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一般来说比较简单、比较自然。但是,教育法律纠纷凡涉及到民事、刑事法律者,都应服从民事、刑事法律,不可以行政手段取代民事、刑事法律规定应受的法律制裁。

  7、简要叙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答: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及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或者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一般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分别具有不同的特点。(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类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8、为什么说宪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律渊源?答: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母法,是一切立法的依据。我国宪法是教育法的重要渊源。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可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一是它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2)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所以,由上述几点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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