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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易错题及答案十五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8月29日]  【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采用的会计处理方式是( )。

  A.列入法定公积金

  B.列入资本公积金

  C.列入任意公积金

  D.列入盈余公积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单选题】下列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而非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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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甲公司分立成乙、丙两公司。根据分立协议,乙公司承继甲公司20%负债,丙公司承继甲公司80%负债。甲公司的到期债权人丁公司接到分立通知后,要求上述相关公司立即清偿债务。下列关于丁公司债务清偿请求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丁公司仅能请求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20%的责任

  B.丁公司仅能请求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责任,不能请求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C.丁公司可请求乙、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丁公司仅能请求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80%的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尝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相关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相关人员的是( )。

  A.公司股东

  B.公司董事

  C.公司监事

  D.公司经理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合题】(2017年)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事项未作其他特别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正确答案』

  (1)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3)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甲、乙、陈某赞成,丙反对,赞成的比例为75%,满足“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要求,因此决议合法。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因此甲无需补足贬值部分。

  (5)对乙公司实际出资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分别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5)乙应当补足出资30万元,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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