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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22.06.23)

来源:华课网校  [2022年6月23日]  【

甲、乙、丙拟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乙以实物作价3万元出资,丙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后乙以A企业的名义对外和B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买汽车的买卖合同,并向B公司出示了合伙企业的公章等可以证明自己享有对外代表A企业的证件,但其一直没有向B公司交付货款。丙欠丁5万元到期未还,丁要求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后A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甲直接作为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就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丁要求将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

(3)甲直接作为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B公司可以要求乙就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丁要求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是合理的。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甲直接作为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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