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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练习:第二章第三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6月4日]  【

  【答案】

  1.C 2.B 3.D 4.D 5. BD 6. BDE 7. AD 8. BCE

  9. CD 10. ABC

  【解析】

  1. 本题考察承诺的相关内容,见 P47。

  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 本题考察效力待定合同,见 P49。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其余情况均无效:

  ①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②纯获利益的合同;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3. 本题考察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见 P52。

  4. 本题综合考察要约和承诺的生效。见 P46—P47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5. 本题考察效力待定合同,见 P49—P50。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其中,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中的第四种情形),

  6. 本题考察格式条款,见 P48。

  按照《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7. 本题考察无效合同,见 P50。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 本题考察违约责任及其特点,见 P55。

  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点:

  (1)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3)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9. 本题考察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见 P58。

  根据《价格法》,经营者享有如下权利:(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订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10. 本题考察政府定价行为,见 P59。

  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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