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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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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实务巩固测试题三

2020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实务巩固测试题三

  一、李某(男)与陈某(女)系夫妻关系。李某与另一女子罗某一见钟情,由于李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李罗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关系,李某将10万元现金送给罗某,要罗某买套房子。陈某知道此事后,认为这1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某无权单独处分,要求罗某返还。罗某却认为这钱是李某自愿送给她的,她根本不知李某已婚,因此不愿意返还。

  问:丈夫是否有权单独处分共有财产?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返还多少?

  答:关于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例中,一方面,罗某虽然不知道李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李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1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李某无权单独处理。因此,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罗某返还。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陈某有权要求罗某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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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某加工厂工人杨某丧偶后,独自带着两个幼小的孩子,生活十分困难,1990年与某机械厂工人李某相识,不久便结婚,李某与前妻生有两个女儿,长女李甲,9岁,次女李乙,6岁,他俩随李某、杨某夫妇一起生活,不料,1997年李某因车祸死亡,扔下杨某一个人带着四个孩子,杨某月收入不足200元,难以维持一家五口人的生活费用和四个孩子的教育费用,为减轻负担,杨某请求李甲、李乙刚退休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他们的亲(外)孙女,遭到拒绝。无奈,杨某于1998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李甲、李乙的继母女关系,由她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领回抚养。问:

  1、杨某是否有抚养两个继子女的义务?

  2、法院可否判决解除杨某与李甲、李乙的继母女关系?

  3、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谁有义务抚养李甲、李乙?

  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姻亲关系不变。所以杨某有抚养李甲、李乙的义务。

  2、由于李甲、李乙尚未成年,《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未成年的。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则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得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这样可以确保未成年的继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的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亦无权要求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所以,法院不能判决解除杨某与李甲、李乙的继母女关系。

  3、《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杨某由于经济条件无力抚养李甲、李乙,杨某并没有监护能力,所以可由李甲、李乙的祖父母和外祖父进行抚养。

  三、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后,能否解除?

  解除关系后,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还有赡养的义务?(P89页案例3)

  答: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在本案中,由于李某和胡某某双方提出解除关系,所以可准许解除。

  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 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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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che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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