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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宏观经济讲义第九章第六节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8月10日 ]  【

  9.3.3 我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明确表示:“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1)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进口或者出口的领域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 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 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

  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 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3)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事项进行调查。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当出现 下列情况时,国家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1)对其他国家(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 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

  国家可以 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2)对其他国家(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 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

  应国内 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 施。

  3)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

  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4)对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 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5)对因其他国家(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 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6)对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 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7)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地区),违反条约、 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4)外贸服务 我国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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